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於幾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 A 1 年
- B 2 年
- C 5 年
- D 7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府「政策目標」的角度思考:如果這個限制年限設定得太短(如 1-2 年),是否足以遏止短線投機炒作?若設定得太長(如 10 年),是否又會過度限制人民處分財產的自由?在台灣的房屋與土地稅制中,行政機關通常會採取哪一個「適中」的年數,作為判斷「長期穩定自住」與「短期炒作」的分水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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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同學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答對這題,代表你對土地稅法中的『重購退稅』制度真的很有概念喔!這可是個非常實務且貼心的法規環節,恭喜你順利掌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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