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1 題
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於幾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 A 1 年
- B 2 年
- C 5 年
- D 7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參閱《土地稅法》第 37 條關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之「管制期間」規定。從行政法之政策目的論出發,立法者為防範所有權人假藉重購之名行投機之實,規定在完成登記後之特定年限 $n$ 內,若將土地「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即未符合「自用住宅」之長期持有目的,進而觸發追繳原退還稅款之法律後果。請思考,在現行土地稅制中,此一確保租稅公平與居住正義的管制觀察期定為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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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這題答對代表你對土地稅法中的「重購退稅」制度已有相當精確的掌握。這是租稅法規中非常實務且重要的環節,恭喜你順利過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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