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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某甲於 108 年 9 月 1 日出售自用住宅,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1,750,000 元,課徵土地增值稅 400,000 元,嗣於 110 年 8 月 15 日訂約購置自用住宅,同年 9 月 5 日申報移轉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移轉現值 1,800,000 元,請問某甲申請重購退稅金額為何?
  • A 不符合重購退稅規定
  • B 50,000 元
  • C 400,000 元
  • D 4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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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政府實施『重購退稅』是為了避免民眾因繳稅導致換屋資金不足。若要推導退稅額,我們應該如何衡量『買新房所需的資金』與『賣舊房後扣除稅款所剩的資金』之間的差距?而這個『資金差距』與『原本繳掉的稅款』,在法律規範上又會如何取捨其退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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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重購退稅核心概念!

  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算出這個金額,代表你對《土地稅法》第 35 條的重購退稅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了專業的稅法邏輯,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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