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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3 題

某甲於 108 年 9 月 1 日出售自用住宅,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1,750,000 元,課徵土地增值稅 400,000 元,嗣於 110 年 8 月 15 日訂約購置自用住宅,同年 9 月 5 日申報移轉重購自用住宅,土地移轉現值 1,800,000 元,請問某甲申請重購退稅金額為何?
  • A 不符合重購退稅規定
  • B 50,000 元
  • C 400,000 元
  • D 45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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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土地稅法》第 35 條關於「自用住宅用地重購退稅」之規定,首先確認本案之時間跨度是否符合「二年內」之要件?接著,請運用法律規定的公式進行計算:重購退稅之額度,是以「新購土地地價」減去「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已繳土地增值稅之餘額」為基準。請試算本案中 $1,800,000 - (1,750,000 - 400,000)$ 的差額,並思考:若此差額大於「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則法律規範的退還金額上限應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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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 太棒了!你能精準算出這個金額,代表你對《土地稅法》第 35 條的重購退稅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展現了專業的稅法邏輯,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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