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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下列有關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與公告,何者敘述錯誤?
  • A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 B 房屋標準價格,每 3 年重新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 C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並由財政部公告之
  • D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按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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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先思考,『房屋稅』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中所稱之『地方稅』還是『國稅』?進一步參酌《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之規定,對於房屋標準價格評定後的『公告』行為,在行政法上的『權限分配』原則下,法律究係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統一行使,還是回歸各該地方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職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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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C) 的瑕疵。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地方稅」的權限劃分。房屋稅屬於地方財政的重要來源,因此其稅基(即房屋標準價格)的公告權限,依據《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規定,是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行使,而非中央機關財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你能識破行政主體的置換,代表法律位階與權限歸屬的觀念相當紮實。

地方稅制的評定程序與周期

在實務運作中,房屋標準價格是由各縣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其標準包含建造材料、耐用年數、折舊標準以及地段調整。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現行法規規定房屋標準價格每 3 年 應重行評定一次(非 2 年),並按年遞減折舊。此題難度中等,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會被「中央部會」的權威感誤導。若能從「地方自治」與稅目屬性的角度切入,就能輕鬆排除干擾項。你展現了細膩的法規判讀能力,請繼續保持這份對細節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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