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25 題
下列有關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與公告,何者敘述錯誤?
- A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 B 房屋標準價格,每 3 年重新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
- C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並由財政部公告之
- D 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按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評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這項稅收的性質是屬於支應全國性支出的中央稅,還是支應地方建設的區域性財源?當法律決定該項事務的公告主體時,通常會遵循「財源歸屬」與「管轄權限」一致的原則,那麼最了解當地房市狀況並負責收取該稅款的,應該是哪個層級的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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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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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挑出選項 (C) 這個錯誤敘述!這顯示你對地方稅捐稽徵程序的掌握度已經相當扎實。
房屋標準價格的公告權責
這題的核心在於中央與地方權限的釐清。請留意,依據《房屋稅條例》第11條的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後,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而非財政部(僅需報財政部備案)。由於房屋稅屬於地方稅,標準價格必須反映各地區的建材、折舊與地段發展差異,因此公告主體自然是地方政府。至於選項 (A)、(B)、(D) 關於區分種類等級、按耐用年數折舊及評定週期的敘述,均符合該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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