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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6 題

依所得稅法規定,有關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優惠課稅之條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須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 6 年
  • B 交易前 5 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C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 6 年內未曾適用本優惠規定
  • D 其免稅所得額,以不超過 400 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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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政府為了獎勵「長期自住」的國民而給予減稅優惠,並規定了一個特定的「持有與居住年限」,那麼從法理的一致性來看,這段期間內該房屋「有無出租或做生意」的限制期間,應該比居住年限短、一樣長,還是更長才符合立法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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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有關房地合一自用住宅優惠課稅之條件。依據所得稅法第4-5條第一項規定,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此段但書規定即為選項D敘述正確之依據。同時,同條項第一款明定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得適用優惠:首先,依第(一)目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故選項A敘述正確;其次,依第(二)目規定,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而選項B將「六年」誤作「五年」,與法條不符,故敘述錯誤並為本題應選之正確答案;最後,依第(三)目規定,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因此選項C敘述亦屬正確。綜上所述,選項B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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