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10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
第 22 題
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在縣所課徵之地方稅中,下列何種租稅之收入,完全歸屬於鄉(鎮、市)收入?
- A 地價稅
- B 房屋稅
- C 娛樂稅
- D 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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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地方政府的收入結構中,如果某種稅目與當地的「常態性消費娛樂活動」連結最為直接,且其稅源規模相對較小、具備強烈的區域特性,在立法邏輯上,哪一級政府(縣政府或基層公所)最適合直接領取這筆完整的收入,而不需再向上級進行複雜的比例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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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縣稅於鄉(鎮、市)之分配規定。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第12條規定,地價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各稅為直轄市及縣(市)稅。關於各項租稅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分配,依該條文規定,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地價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三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第一項第二款之房屋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百分之四十給該鄉(鎮、市),百分之二十由縣統籌分配所屬鄉(鎮、市)。而對於娛樂稅,該法條明定第一項第六款之娛樂稅,縣應以在鄉(鎮、市)徵起之收入全部給該鄉(鎮、市)。至於使用牌照稅,法條並無將其收入分配給鄉(鎮、市)之相關規定。綜上所述,在縣所課徵之地方稅中,僅有娛樂稅徵起之收入完全歸屬於鄉(鎮、市),故正確答案為娛樂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