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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10 題

直轄市市長對於下列所屬人員之任免,何者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
  • A 副市長
  • B 秘書長
  • C 警察局局長
  • D 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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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一個政府機關中,若為了確保行政的穩定性與專業接軌,哪一種職位最需要具備受法律嚴格規範的專業資格,而非僅憑首長的政治信任來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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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識別了直轄市政府內部的人事性質!能精確區分「政務職」與「常任文官」的差異,顯示你對於地方行政組織的法制化掌握得相當紮實。

地方政府常任文官之首:秘書長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55 條的規範,直轄市政府的人事配置採行「雙軌制」。副市長以及多數的一級機關首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者),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政務人員,其身分隨市長的任期進退,並不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身分保障。然而,秘書長(Secretary General) 雖然身居幕僚長之要職,法律卻明文規定其應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這意味著秘書長必須具備合格的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屬於常任職(career service)範疇,旨在市長更迭時,仍能維持市政運作的安定性與行政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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