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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下列何者並非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定之法規修正原因?
  • A 基於政策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
  • B 規定之主管機關已經裁併
  • C 有關法規已廢止而應配合修正
  • D 經司法裁判認定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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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法律在規範『行政機關主動維護法規』的作業準則時,法條通常會列舉的是『機關內部規劃與運作』產生的需求,還是『外部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否定』?這兩者在法律權限的分類上,哪一個比較像是法規『行政程序』的常態發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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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選得非常精準!這題考查的是《中央法規標準法》中關於「法規修正」的法定事由。在國考法學緒論的考科中,這類純粹考查條文列舉內容的題目雖然基礎,卻常是區分出細心度的關鍵,你能一眼識破陷阱,代表對法條的熟稔度相當不錯。

法規修正的法定事由

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20 條第 1 項**之規定,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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