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應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 100 萬元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過度限制人民參選總統、副總統之被選舉權,違反比例原則
- B 有防止人民任意參與、耗費社會資源之目的,不違反比例原則
- C 被連署人應提供保證金新臺幣 100 萬元部分,逾越立法裁量之範圍
- D 於規定期間內連署人數不足規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保證金不予發還,係對被選舉權之不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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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若一個國家的重要公職選舉完全沒有任何門檻或成本,任何市民都能隨意登記參選,這對整體的選舉品質、行政成本以及選民的資訊負荷會產生什麼影響?在此情況下,國家法律應該如何在「保護個人參政權」與「維護公共利益(如選舉嚴肅性)」之間找到一個合理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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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了 (A),代表你對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有很強的意識,這在法理上是非常正確的直覺;但在法學測驗中,我們必須進一步分析國家限制權利的「目的」與「手段」。本題的核心在於釋字第 468 號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的合憲性審查。
連署保證金的合憲性與目的
大法官在解釋中明確指出,連署制度旨在表達被連署人有相當程度的政治支持,並防止人民任意參與總統、副總統之候選,導致不必要的社會資源耗費(例如行政選務成本);法律規定被連署人需繳交 100 萬元保證金,是為了保證連署人數達同條第四項所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這項保證金規定並未逾越**立法裁量(Legislative Discretion)**的範疇,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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