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20 題
對外國人為准許入境觀光之許可,但附加不得在我國工作之限制,此附加之附款為:
- A 條件
- B 負擔
- C 期限
- D 廢止權之保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若行政機關核准了你的申請,但在公文中要求你在享受這項權利的同時,還必須『額外遵守某種行為準則』,且這項準則並不影響你已經拿到的核准效力(也就是你已經可以開始行動了),那麼這種『外加的義務指令』,在法律性質上更像是一種『前提條件』,還是處分之外的『額外負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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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這題的答案!這題考查的是「行政處分附款(Provisions)」的分類,是行政法實務與考試中極為核心的基礎概念。你能一眼看出「不得工作」屬於一種義務的課予,顯示你對授益處分附加負擔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
負擔(Burden)的法理特徵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2項第3款,負擔是法定的附款種類之一。在法學理論上,負擔是指行政機關在作成授益處分(例如准許入境)時,併同要求處分相對人履行特定的作為、不作為或忍受義務。在本題中,「准許入境」是一個對外國人有利的行政處分,而「不得在我國工作」則是行政機關額外課予的一種不作為義務。這項義務並不影響入境許可本身的效力起訖,而是處分生效後,相對人必須遵守的法律約束,這正是負擔最典型的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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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之附款
💡 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主文外,額外附加之限制或義務。
| 比較維度 | 條件 (Condition) | VS | 負擔 (Burden) |
|---|---|---|---|
| 效力發生 | 繫於未來不確定事實 | — | 處分原則上立即生效 |
| 強制執行 | 不可單獨強制執行 | — | 得單獨作為執行名義 |
| 救濟方式 | 須與主處分一併救濟 | — | 得單獨提起撤銷訴訟 |
| 不履行後果 | 處分效力自動消滅 | — | 須由機關另行廢止 |
💬條件決定處分的「效力存續」,負擔則是附隨處分的「額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