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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0 題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處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國人出國到日本觀光租車旅行,倘若闖紅燈經警察舉發,我國仍可處罰
  • B 國人搭乘中華民國航空器,若已飛行至外國領空,我國不能處罰
  • C 國人在國外刊登違規醫療廣告,我國仍可處罰
  • D 國人 A 在國外架設賭博網站供國人 B 於國內下注賭博,我國仍可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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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在國境線外向我國境內投擲石塊打破了政府機關的窗戶,雖然「投擲者」本人不在國內,但該行為對我國社會秩序的「實質影響」發生在哪裡?我們是否該因為行為人站立的位置不同,而放棄對其造成的本地損害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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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行政法效力範圍的掌握相當扎實。

這題的核心觀念在於《行政罰法》第 6 條關於空間效力的規定:

  1. 行為與結果地原則:根據第 6 條第 3 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行為地」或「結果地」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即視為在領域內違反。選項 (D) 中,雖然架設網站在國外,但國人在國內下注,其行為結果發生於我國境內,故具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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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罰之屬地主義
💡 行政罰以屬地主義為原則,行為或結果有一在境內即適用。
  • 依行政罰法第6條第1項,限於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義務者處罰。
  • 依行政罰法第6條第2項,我國航空器或船艦視為我國領域。
  • 依同法第6條第3項,行為或結果之一在境內者,視為在境內。
  • 行政罰不採「屬人主義」,國人在國外違規原則上我國不處罰。
🧠 記憶技巧:領土內、船艦上、行為或結果中一個就罰。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行政罰有屬人主義(國人在國外違規皆罰),實際上僅採屬地主義及隔地犯原則。
行政罰法第 6 條 管轄權爭議 隔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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