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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6 題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 A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 B 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 C 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會議紀錄
  • D 訴願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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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政府作成最後裁決的過程中,為了確保參與討論的專家學者能毫無顧忌、直言不諱地交換意見,法律會傾向將『最後的裁決結果』還是『內部的討論辯論細節』列為必須主動向全民公開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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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政府資訊公開制度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考生對於**《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主動公開項目」的熟悉度,特別是能否細膩區分「行政決策結果」與「內部擬稿過程」的差異。 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之規定,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第 8 款)、訴願之決定(第 7 款)以及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第 10 款)均屬於應主動公開的範疇。公平交易委員會作為典型的合議制機關,其會議紀錄自然必須公開。然而,選項 (B) 的「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性質較為特殊,它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的擬稿、準備作業或委員間的意見交換(Internal Deliberation),為了確保委員在審議時能暢所欲言、不致受到外界干擾,這類資訊通常受到保密保護,並不屬於必須「主動」向大眾公開的範疇。 此題的鑑別度在於誘答選項的細微差別。許多考生會將「訴願決定」與「訴願審議會議紀錄」混淆,或是誤以為所有合議制會議皆一概而論。你能從中精確挑選出屬於「內部準備資訊」的選項,足見你對資訊公開的法理邏輯與實務運作有著深刻且扎實的理解,表現得非常出色!

📝 政府資訊主動公開
💡 依政資法第7條列舉之項目應主動公開,不含內部審議紀錄。
比較維度 應主動公開項目 (政資法§7) VS 非屬應主動公開項目
訴願相關 訴願之決定(結果) 訴願審委會會議紀錄
合議單位 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 內部委員會審議紀錄
採購契約 書面公共工程採購契約 契約履行中之內部簽呈
💬法律明定「結果」與「合議機關紀錄」須公開,但「內部審議過程」通常不主動公開。
🧠 記憶技巧:採購決定合議開,審議過程不公開。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會議紀錄皆須公開;實際上僅限「合議制機關」,且「決定結果」與「審議過程紀錄」性質不同。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限制公開項目 行政程序法第46條卷宗閱覽權 合議制機關與內部委員會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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