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下列事項,何者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監察院辦理人民陳情事件之調查
- B 經濟部依法律授權,訂定補償紓困辦法
- C 考試院所為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 D 難民認定之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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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並非所有政府行為都適用《行政程序法》。當法律為了尊重憲法權力分立(如特定院轄職權)或處理涉及主權的涉外事務時,常會設有「除外規定」。在這種邏輯下,哪一種行為最接近「一般行政機關」為了執行法律、對「廣泛大眾」制定權利義務規範的常態性活動,因而最需要程序法規來確保公平與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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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範圍與排除事項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你是否掌握了《行政程序法》第 3 條中關於「程序適用範圍」的負面列舉規定。這在行政法學中是極為基礎且關鍵的觀念,能正確判別代表你對行政機關行為的法律定性已有相當的敏銳度。 本題選項 (B) 經濟部訂定補償紓困辦法,屬於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之行為,當然應依本法第四章之程序辦理,故適用本法。相對地,其他選項皆落入不適用之範疇:選項 (A) 監察院之行為依本法第 3 條第 2 項排除;選項 (C) 的考選命題及評分與選項 (D) 的難民認定,則分別屬於同條第 3 項第 8 款及第 2 款明文排除的事項。之所以排除這些事項,通常是基於尊重機關之專業判斷餘地,或涉及高度國家主權與外交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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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
💡 釐清行政程序法第3條之排除適用對象與例外情形。
| 比較維度 | 適用行政程序法 | VS |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
|---|---|---|---|
| 機關/職權性質 | 一般行政機關之行為 | — | 國會、監察、考試機關職權 |
| 考選事項 | 一般行政法規訂定 | — | 命題及評分行為 |
| 特定身分事項 | 公務員一般行政行為 | — | 難民認定、外國人出入境 |
💬行政程序法採「原則適用,例外排除」,須注意第3條第2、3項之具體列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