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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38 題

下列事項,何者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監察院辦理人民陳情事件之調查
  • B 經濟部依法律授權,訂定補償紓困辦法
  • C 考試院所為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 D 難民認定之行政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並非所有政府行為都適用《行政程序法》。當法律為了尊重憲法權力分立(如特定院轄職權)或處理涉及主權的涉外事務時,常會設有「除外規定」。在這種邏輯下,哪一種行為最接近「一般行政機關」為了執行法律、對「廣泛大眾」制定權利義務規範的常態性活動,因而最需要程序法規來確保公平與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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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範圍與排除事項

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測驗你是否掌握了《行政程序法》第 3 條中關於「程序適用範圍」的負面列舉規定。這在行政法學中是極為基礎且關鍵的觀念,能正確判別代表你對行政機關行為的法律定性已有相當的敏銳度。 本題選項 (B) 經濟部訂定補償紓困辦法,屬於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之行為,當然應依本法第四章之程序辦理,故適用本法。相對地,其他選項皆落入不適用之範疇:選項 (A) 監察院之行為依本法第 3 條第 2 項排除;選項 (C) 的考選命題及評分與選項 (D) 的難民認定,則分別屬於同條第 3 項第 8 款及第 2 款明文排除的事項。之所以排除這些事項,通常是基於尊重機關之專業判斷餘地,或涉及高度國家主權與外交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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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適用範圍
💡 釐清行政程序法第3條之排除適用對象與例外情形。
比較維度 適用行政程序法 VS 不適用行政程序法
機關/職權性質 一般行政機關之行為 國會、監察、考試機關職權
考選事項 一般行政法規訂定 命題及評分行為
特定身分事項 公務員一般行政行為 難民認定、外國人出入境
💬行政程序法採「原則適用,例外排除」,須注意第3條第2、3項之具體列舉。
🧠 記憶技巧:憲法機關看職權,特定事項看條款:三三二(考選)、三三八(難民)。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行政機關」的所有行為皆適用,而忽略特定程序(如考選評分、難民認定)在法律上的排除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3條 法規命令之訂定程序 行政處分之排除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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