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9 題
行政執行分署通知義務人,將拍賣其房屋。義務人聲明異議未獲救濟後,得採行下列何種方式救濟?
- A 提起行政訴訟
- B 提起訴願
- C 提起再異議
- D 提起損失補償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的處置已涉及人民重大的財產權損害,且你在行政體系內部已經反映過(聲明異議)卻沒有結果,依照權力分立原則,哪一個國家機關擁有「最終審查權」,可以對行政行為進行法律上的救濟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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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救濟程序的特殊性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行政執行救濟的核心邏輯!這道題目考驗的是行政執行法第 9 條與行政訴訟體系的銜接。當行政執行分署擬拍賣房屋時,義務人若對執行的手段或程序不服,首要的救濟途徑是「聲明異議(Objection)」。依據現行法規,執行機關若認為異議無理由,應於 10 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並由該機關於 30 日內作成決定。至於這種聲明異議程序與訴願程序的關係,以及異議未獲救濟後的後續救濟途徑,應依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等相關規定判斷;在本題設定下,義務人應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
鑑別點:程序簡化與訴訟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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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救濟程序
💡 行政執行不服採「聲明異議」先行,若不服直接提行政訴訟。
🔗 行政執行不服之救濟流程
- 1 執行行為 — 行政執行分署採取執行措施(如扣押、拍賣)
- 2 聲明異議 — 依行政執行法第9條,向執行機關提出異議
- 3 異議決定 — 由行政執行署作成異議決定(性質同訴願決定)
- 4 行政訴訟 — 若仍不服,逕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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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此流程與一般行政處分「處分→訴願→訴訟」之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