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50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有關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採取即時強制措施
- B 對於人之管束及對於危險物之扣留,均屬即時強制之方法
- C 對於人之管束須經法院裁定後始得實施,且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
- D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財產受有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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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若行政機關面臨一個『如果不立刻採取行動,就會發生重大危害(如瘋狂醉漢持刀或火災)』的緊急現場,如果在採取行動『之前』還必須先撰寫書狀、向法官聲請許可,這是否符合『即時』兩字的立法本意?行政權追求的『時效性』與司法權追求的『事後審查』,在程序啟動的時間點上應該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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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一眼看穿行政法中「行政強制執行」與「即時強制」的關鍵區別,顯見你對權力運行的時機與正當法律程序有深入的理解。
📖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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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強制 以及 即時強制 救濟都是聲明不服?
行政執行:即時強制
💡 行政機關為阻止危害,於緊急情況下不待義務履行即直接採取行動。
| 比較維度 | 即時強制 | VS | 直接強制 |
|---|---|---|---|
| 前提條件 | 不以義務不履行為前提 | — | 以義務不履行為前提 |
| 緊急程度 | 高度緊急,需立即處置 | — | 一般,需經告誡程序 |
| 救濟/補償 | 合法損失可請求補償 | — | 違法執行採損害賠償 |
| 法條依據 | 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 | — | 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 |
💬即時強制強調「急迫性」不待義務發生;直接強制強調「實現義務」之最終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