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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0年 [地政] 土地登記概要

第 二 題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之規定為何?請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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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及第67條關於繼承之特別規定。答題架構需層次分明,依序點出「聲明繼承之期限與程序」、「繼承總額之限制」、「不動產繼承之原則禁止(折算價額)」以及「配偶身分之特別例外(不受總額限制及長期居留得繼承不動產)」,並精準引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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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係屬涉外民事法律適用之特別法,為兼顧國家安全、社會安定與保障基本財產權,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定有嚴格之實體法限制與程序法規範。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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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人民繼承權限制
💡 依兩岸條例對繼承權施以聲明期限、總額上限及不動產取得之限制。
比較維度 一般大陸地區人民 VS 大陸地區配偶
聲明期限 3年內書面聲明 3年內書面聲明
遺產總額 限額200萬元 不受200萬限制
不動產取得 一律折算價額 長期居留者得繼承
居住權保障 不適用 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
💬大陸配偶在繼承上享有較高保障,特別是解除金額限制與例外允許取得不動產。
🧠 記憶技巧:三年聲明、二百上限、物權折現、配偶寬限。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向法院為書面聲請」的程序要件,或誤以為所有大陸人民皆絕對禁止取得不動產(忽略長期居留配偶之例外)。
土地法第17條限制 遺產稅申報實務 大陸地區配偶身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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