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4 題
下列何者為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
- A 外國政府派遣來我國執行公務之人員及其眷屬
- B 外國政府派駐我國之人員及其眷屬、隨從
- C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
- D 政府間國際組織之外國籍職員應我國政府邀請來訪者及其眷屬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護照是一個國家行使主權、對其國民身分提供的證明。如果我國政府要核發一份具備「公務性質」的旅行證件,受領人的「國籍」與「執行任務的代表性」應該具備什麼樣的關聯,才符合主權國家核發證件的常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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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公務護照的適用對象。依據護照條例第10條規定,公務護照之適用對象如下:一、各級政府機關因公派駐國外之人員及其眷屬。二、各級政府機關因公出國之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三、政府間國際組織之我國籍職員及其眷屬。四、經主管機關核准,受政府委託辦理公務之法人、團體派駐國外人員及其眷屬;或受政府委託從事國際交流或活動之法人、團體派赴國外人員及其同行之配偶。由此規定可知,選項C所指之人員完全符合該條第三款之規範,屬於我國公務護照的適用對象,因此為正確答案。至於選項A、B、D中所指之外國政府派遣、派駐人員或外國籍職員等,皆未包含於上述法定的適用範圍內,故予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