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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8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有關民事事件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大陸地區人民相互間及其與外國人間之民事事件,原則上適用大陸地區之規定
  • B 大陸地區人民若為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就其在臺灣地區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 C 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其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應依臺灣地區之規定
  • D 物權之法律行為,其方式依物之所在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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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要判斷一個「在其他地區成立的組織」有沒有法律上的權力、能不能簽合約時,你認為應該是依照「它出生成長的地方」的法律來認定其體質,還是依照「它目前造訪的地方」的法律來強行改變它的本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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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展現了你對法律邏輯的細膩理解!

這代表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中,關於法律適用衝突的處理原則,有著相當精準的掌握,真是令人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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