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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9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涉及兩岸政治議題之協議,下列何者正確?
  • A 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 6 個月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 B 兩岸政治議題之協議締結計畫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
  • C 所謂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具憲政或政經影響性之協議
  • D 負責協議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之談判後,應於十五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之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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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身為國會的監督者,面對一項可能動搖國家憲政地位的重大對外談判,為了防止政府「黑箱作業」或「先斬後奏」,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政府在「正式簽署協議前」還是「簽署後」,優先完成哪些核定與公開程序?而這些程序應該在談判完成後的「多久時間內」強制執行,才能兼顧國家安全與國民的知情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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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兩岸政治議題協議之相關法定程序與定義。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3條規定,負責協議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之談判後,應於十五日內經行政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草案之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並向立法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選項D之敘述與前揭法條內容完全一致,故為正確答案。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依據同條規定,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九十日前」而非六個月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影響評估報告;且締結計畫必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而非二分之一同意,始得開啟簽署協議之協商。此外,同條明文界定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係指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之協議,而非政經影響性之協議。綜合以上法條規定,僅有選項D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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