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0年
[會計] 審計學概要
第 20 題
下列個體(政府投資比率)有那些應由監察院之審計部予以審計後,提出審核報告於立法院?①中央存保(股)公司(50.95%) ②桃園航勤(股)公司(45%) ③中華電(股)公司(35.29%) ④中鋼(股)公司(20%)
- A ①②③④
- B 僅①②③
- C 僅①②
- D 僅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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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定義上,政府對一間公司必須擁有什麼樣的「股權結構(比例)」,才能在法律地位上將其視為實質掌控的「國營」單位,而非單純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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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應由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認定標準。根據審計法第47條規定:「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如左:一、政府獨資經營者。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三、由前二款公有營業及事業機關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依據該條文第二款之規範,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之事業,必須是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者,才屬於應經審計機關審核之對象。檢視題目中所列出的各個事業體,僅有①中央存保(股)公司的政府投資比率達50.95%,符合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規定,應由審計部予以審計;而②桃園航勤(股)公司(45%)、③中華電(股)公司(35.29%)與④中鋼(股)公司(20%)的政府投資比率皆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不屬於法定應經審核之機關。綜合上述,本題僅有①符合規定,故正確答案為D。
國營事業審計門檻
💡 政府資本比例超過 50% 之事業,其審計報告應送立法院。
| 比較維度 | 國營事業 (資本 > 50%) | VS | 轉投資事業 (資本 ≤ 50%) |
|---|---|---|---|
| 法規定義 | 預算法第 4 條國營 | — | 一般公私合營事業 |
| 審計法源 | 審計法第 47 條 | — | 審計法第 14 條 |
| 送立院報告 | 強制提出審核報告 | — | 原則上不需列入報告 |
💬以「資本額是否過半」作為應否編送審核報告給立法院的判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