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10年
[環保行政] 環保行政學概要
第 一 題
行政訴訟法第 9 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3 條第 8 項規定:「開發單位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而主管機關疏於執行時,受害人民或公益團體得敘明疏於執行之具體內容,以書面告知主管機關。」同條第 9 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書面告知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仍未依法執行者,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執行。」請整理說明上述有關環境影響評估違法行為之「公民訴訟」程序。(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此題,應辨識其考查環境法中特有的「公民訴訟」制度。作答時須先指正題目引述的條文在現行法中實為《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之8,接著從「主體要件(原告與被告)」、「前置程序(書面告知與60日等待期)」及「訴訟與判決(行政訴訟與訴訟費用補助)」三大層次,有條理地拆解說明其運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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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公民訴訟係指人民為維護公益,針對行政機關違法或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提起的訴訟。環境影響評估法中關於公民訴訟之規定,現行法源為該法「第 23 條之 8」(題目所引之第23條第8項、第9項實為出題引述有誤,現行第23條及第23條之1均為罰鍰與限期改善等處分規定,並無公民訴訟規定),其制度設計旨在藉由公眾監督,督促主管機關確實執法。其程序說明如下: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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