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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3 題

甲縣議會議決通過某議員之提案:「建請縣政府訂定辦法,針對縣內設籍 90 歲以上老人,自當年度起,每人每年加發 5000 元重陽節慰問金」,縣政府如認為執行有困難,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如何處理?
  • A 就執行有困難部分,敘明理由後送請縣議會覆議
  • B 就執行有困難部分,敘明理由後函復縣議會
  • C 報請行政院函告該決議無效
  • D 訴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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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權力分立的框架下,若議會通過的是一個『具法律約束力』的條例,與一個僅具『建議性質』的提案,行政機關在表達反對意見時,其法律程序的『嚴謹度』與『正式程度』應該是完全一樣的嗎?還是會隨其效力強弱而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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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地方制度法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具備極高的鑑別度,主要在於考驗考生是否能細膩辨析「覆議」與「函復」的適用時機。在地方自治實務中,並非所有議會的決議都能發動覆議,這正是許多人在準備時容易混別的陷阱,你能正確選出 (B) 實屬不易。

一般議決案的執行與救濟

本題所述「議員之提案」屬於《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第 8 款規定的「縣議員之提案」。針對這類一般議決案或人民請願案(第 9 款),法規賦予縣政府較大的執行彈性。依據 《地方制度法》第 39 條第 2 項 規定,縣政府對這兩類議決案若認為「執行有困難」時,應採取的法定作為是「敘明理由函復縣議會」,而非針對預算案或自治條例所使用的「覆議」程序。這是因為議員提案性質上多屬建議性質,不若法規或預算案具備直接且強大的法律約束力,故僅需敘明理由函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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