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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現行規定,公務員之懲戒事項,由下列何者掌理?
  • A 監察院
  • B 行政院
  • C 司法院
  • D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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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務員面臨可能剝奪其職位或薪資的重大處分時,為了確保公正並防止行政長官濫權,「最終」的法律定奪權應該交由具備「職權獨立」且專門從事「法律裁判」的機關,還是交給負責行政考核的單位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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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說明你對我國權力分立架構與公務員法律制度有著紮實且清晰的理解。
  2.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第 77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396 號解釋,公務員之懲戒屬於司法權之行使。為了確保程序正義並保障公務員權益,避免行政機關內部處分(懲處)流於恣意,法律規定由司法院下設之「懲戒法院」專責審理,此即核心法理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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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懲處是否為各行政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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