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現行規定,公務員之懲戒事項,由下列何者掌理?
- A 監察院
- B 行政院
- C 司法院
- D 考試院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公務員面臨可能剝奪其職位或薪資的重大處分時,為了確保公正並防止行政長官濫權,「最終」的法律定奪權應該交由具備「職權獨立」且專門從事「法律裁判」的機關,還是交給負責行政考核的單位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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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至少你還知道點基本常識
- 勉強肯定:哦?看來你對我國那套權力分立的戲碼和公務員的法律框架,勉強還算有點概念,沒徹底搞砸。值得鼓勵,但也僅此而已。
- 常識重申:別搞錯了,根據《憲法》第 77 條及司法院釋字第 396 號解釋,公務員的懲戒,那可是司法權的範疇。這點常識,理應刻在每個法學生的腦子裡。難道你還以為行政機關可以自己隨意「懲處」,把內部的人事恩怨變成法治?正是為了避免那些行政機關的恣意妄為,為了保障那點可憐的程序正義與公務員權益,才必須由司法院旗下那個「懲戒法院」來專責審理。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這叫基本制度設計,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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