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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5 題

甲主張行政處分無效,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提起之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並無應遵守之法定起訴期間規定
  • B 甲應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始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 C 如甲得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 D 如行政法院認為甲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應裁定訴願管轄機關補提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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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行政行為在法律定義上被視為「從一開始就完全不具效力(自始無效)」,那麼為了維持法秩序的安定,我們是否有必要為這種『本來就不存在』的權利主張,設定一個『必須在幾個月內提出』的期限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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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訴訟中「確認訴訟」的核心要義!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不同訴訟類型的程序門檻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判讀。

確認無效訴訟的時效與特性

選項 (A)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行政處分無效在法律上屬於「自始、當然、絕對無效」,其瑕疵極其重大且明顯。既然處分從頭到尾都沒有法律效力,自然不應受限於撤銷訴訟那種「法定起訴期間」(如處分送達後二個月內)的限制,因此甲於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時,皆可提起訴訟,這與為了維護法律安定性的撤銷訴訟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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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C D幫我詳細解釋一下 感謝
📝 確認處分無效訴訟
💡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之法定要件、起訴期間與程序限制。
比較維度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 VS 撤銷訴訟
起訴期間 無期限限制 訴願決定送達後2個月
前置程序 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 必須經過訴願程序
補充性原則 不受補充性限制 屬形成之訴,無此問題
💬確認無效之訴無期限限制且不需訴願,但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
🧠 記憶技巧:先請求(原機關)、沒期限、非訴願、不補充
⚠️ 常見陷阱:易誤記為確認訴訟皆受「補充性」限制,但法規明文排除「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 行政處分之無效與撤銷 訴願前置主義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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