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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0年 [建築工程] 營建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一、依營造業法第 35 條規定,專任工程人員應負責辦理八項工作,請寫出其 中五項。(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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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屬於「法條記憶型」題目,重點在於準確呈現《營造業法》中專任工程人員的法定職責。作答時,應先明確定位「專任工程人員」的角色(如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其職責核心在於工程品質、施工安全與技術責任。建議考生在複習時將法定任務分類記憶:分為「圖說審核類」、「現場督導類」、「文書簽證類」以及「事故處理類」。考試時只需列出五項,應選擇自己記憶最精確的部分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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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查營造業法中專任工程人員之法定職務,旨在確認考生是否瞭解工地現場技術負責人的法律責任。這對於營造業管理與公共安全至關重要。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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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任工程人員法定職務
💡 依營造業法第35條,專任工程人員需負技術指導及簽章法律責任。
  • 依營造業法第35條,負責施工計畫、開竣工報告等查核與簽章。
  • 負責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確保工程品質與安全。
  • 配合各級機關勘驗時到場說明,並於勘驗文件簽章負責。
  • 依工地主任通報,及時處理工地緊急異常狀況,具備法律責任。
🧠 記憶技巧:口訣「查、簽、督、處、勘」:查核、簽章、督察、處置、勘驗。
⚠️ 常見陷阱:答題時常混淆「專任工程人員」與「工地主任」的權責(前者重技術簽章,後者重現場管理)。
工地主任法定職務 營造業法第 61 條罰則 專任工程人員兼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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