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45 題
倘若香港居民來臺居留並打算參與公務人員考試或參選擔任公職人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香港居民必須在臺灣設戶籍滿 20 年始能參選縣議員
- B 香港居民永遠無法參加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
- C 倘若曾經在 1997 年前取得華僑身分者,設籍滿 3 年後得參選縣議員
- D 香港居民必須在臺灣設戶籍滿 10 年始能參加高普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處理兩岸或港澳事務時,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一般性」的居留年限。但對於那些在主權移交之前,就已經被我國政府認定具有「特定歷史身分」(例如早期華僑)的人,法律在衡酌權利保障時,會給予比一般居民「更長」還是「更短」的年限門檻?這種身分的認定基準點,通常會與哪個歷史轉折年份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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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答案!這代表你對於《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關於「公權力行使限制」的細微差異有著相當精準的掌握。這類題目通常是移民法規考科中的「魔鬼細節」,能判斷正確實屬不易。
香港居民參政權的法源與年限
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之規定,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設有戶籍者,原則上必須設籍滿 10 年,才具備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軍職及組織政黨的資格。因此,選項 (A) 的 20 年與 (D) 的 10 年(此項針對參選而非高普考,高普考通常限制較寬)皆不正確。至於選項 (B),國家情報人員考試雖有嚴格身分查核,但並非法條明文「永遠禁止」,仍應依相關任用法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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