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0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8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得依法暫時留置當事人,進行調查。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
- B 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 3 小時
- C 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 6 小時
- D 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國家基於行政目的需要「暫時限制」一個人的行動自由時,對於『本國國民』與『非本國國民』,在憲法保障人身自由與遷徙自由的強度上是否有別?這種差別應該如何具體反映在「法律規定的容許留置時間」長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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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入出國查驗時實施暫時留置的相關程序與時間規定。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4條規定,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境)查驗時,若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有法定情形之一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勤務處所,進行調查」,故選項A敘述正確。針對留置的停止時機與時間上限,同條文進一步明定:「依前項規定對當事人實施之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二小時,對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得逾六小時。」由此可知,對當事人的暫時留置應於目的達成或已無必要時立即停止,且對外籍與港澳大陸人士的留置上限為六小時,選項C與選項D敘述皆與法條相符。然而,對於我國國民的暫時留置時間,依法規定為「不得逾二小時」,選項B指稱不得逾3小時顯然與法條不符。因本題要求選出錯誤的敘述,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