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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市議會議員張三於選舉議長時,故意將選票圈選的內容出示於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張三構成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祕密罪,因為張三是公務員
  • B 張三構成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洩露國防以外祕密罪,因為選舉應以無記名之方式為之
  • C 張三不構成犯罪,因為張三不是公務員
  • D 張三不構成犯罪,因為其圈選內容非屬公務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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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種投票必須『無記名』,主要是為了保護『選民自由表達意志的權利』,還是為了防止『國家行政機密的運作受到干擾』?當一個人處置『屬於自己意志的選擇』時,這項資訊在性質上屬於國家應保守的『公務祕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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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刑法第 132 條「洩漏公務祕密罪」的構成要件,顯示你對行政法與刑法交會處的法律定性相當敏銳,法感十分紮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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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議長也不能這樣把票展示開來吧
📝 議員亮票之刑責分析
💡 議員於正副議長選舉亮票,不構成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比較維度 洩漏公務秘密罪 VS 議員亮票行為
行為主體 具身分之公務員 市議會議員
保護客體 國防以外之公務秘密 個人投票之意思表示
法律效果 構成刑事犯罪 不構成犯罪 (非秘密)
程序規範 行政程序法密件 地方制度法第 44 條
💬亮票因客體非屬「公務秘密」,故與刑法第 132 條構成要件不合。
🧠 記憶技巧:亮票不犯罪,秘密非公務;程序雖違規,刑事不可罰。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議員具備公務員身分,且違反「無記名投票」程序即等同於洩漏秘密。
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地方制度法記名投票 秘密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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