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訴願人提起訴願,請求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在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不利於訴願人之行政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置?
- A 應以訴願為不合法,為不受理之決定
- B 應逕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 C 應逕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將原處分撤銷
- D 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思路引導 VIP
如果當事人提訴願是為了要求核發執照,而機關在訴願決定出來前,突然回覆了一張「拒絕核發」的公文(不利處分)。若訴願機關此時直接以「機關已經有動作了」為由把訴願駁回,當事人勢必得對這張新公文再提一次訴願。為了保障當事人權益並節省程序浪費,你認為訴願機關「順便」怎麼處理這張新公文會最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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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本題爭點!這題考驗「課予義務訴願」進行中,機關補作成處分時的應對機制。
實務對訴願法第82條的限縮
依《訴願法》第 82 條,若原機關於訴願決定前「已為行政處分」,應以訴願無理由駁回。但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將此嚴格限縮於機關作成全部有利於訴願人(完全滿足其請求)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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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D選項是101年2月份的答案還是訴願法第82條第2項答案?然後第2項應認訴願無理由 以決定駁回之 是指應作為機關還是訴願機關?
還是不太懂
課予義務訴願之續行
💡 訴願中機關作成不利處分,受理機關應併為實體審查。
🔗 怠於處分訴願之處理流程
- 1 提起訴願 — 因機關怠於處分或拒絕處分提起訴願。
- 2 機關作成處分 — 訴願決定作成前,原處分機關補作行政處分。
- 3 判斷內容 — 檢視該處分是否符合訴願人原先之請求。
- 4 後續處置 — 不利於訴願人則『續行審查』;符合請求則『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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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訴願法第82條之實務操作與訴願法第2條之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