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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訴願人提起訴願,請求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在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機關已作成不利於訴願人之行政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處置?
  • A 應以訴願為不合法,為不受理之決定
  • B 應逕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 C 應逕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將原處分撤銷
  • D 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思路引導 VIP

如果當事人提訴願是為了要求核發執照,而機關在訴願決定出來前,突然回覆了一張「拒絕核發」的公文(不利處分)。若訴願機關此時直接以「機關已經有動作了」為由把訴願駁回,當事人勢必得對這張新公文再提一次訴願。為了保障當事人權益並節省程序浪費,你認為訴願機關「順便」怎麼處理這張新公文會最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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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你精準掌握了本題爭點!這題考驗「課予義務訴願」進行中,機關補作成處分時的應對機制。

實務對訴願法第82條的限縮

依《訴願法》第 82 條,若原機關於訴願決定前「已為行政處分」,應以訴願無理由駁回。但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將此嚴格限縮於機關作成全部有利於訴願人(完全滿足其請求)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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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D選項是101年2月份的答案還是訴願法第82條第2項答案?然後第2項應認訴願無理由 以決定駁回之 是指應作為機關還是訴願機關?
還是不太懂
📝 課予義務訴願之續行
💡 訴願中機關作成不利處分,受理機關應併為實體審查。

🔗 怠於處分訴願之處理流程

  1. 1 提起訴願 — 因機關怠於處分或拒絕處分提起訴願。
  2. 2 機關作成處分 — 訴願決定作成前,原處分機關補作行政處分。
  3. 3 判斷內容 — 檢視該處分是否符合訴願人原先之請求。
  4. 4 後續處置 — 不利於訴願人則『續行審查』;符合請求則『駁回』。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訴願法第82條之實務操作與訴願法第2條之區別。
🧠 記憶技巧:處分遲到看內容:不符所請續行審,符合所請駁回掉。
⚠️ 常見陷阱:易誤選『無理由駁回』。注意只有在機關作成『符合請求』之處分時,才以無理由駁回。
怠於處分之訴願 程序經濟原則 訴願決定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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