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3 題
關於行政訴訟輔佐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輔佐人經審判長許可得到場
- B 人數不得超過 2 人
- C 僅限當事人得申請輔佐人到場
- D 審判長認其不適當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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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輔佐人功能」的角度思考:在一個涉及高度專業(例如:複雜的環境工程爭議)的法庭上,如果當事人已經請了律師當代理人,但律師畢竟只懂法律、不懂科學技術,為了讓法官了解真相,法律應如何規定「誰」可以帶專業助手上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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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你的判斷非常正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訴訟之輔佐人,不僅當事人可以申請,訴訟代理人(如律師)經審判長許可後,亦得帶同輔佐人到場。這是為了輔助說明案情,尤其是涉及高度專業(如稅務、環評)時,讓專業人士協助訴訟代理人。因此選項 (C) 稱「僅限」當事人是錯誤的。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考生常誤以為輔佐人僅是為了彌補當事人之不足,卻忽略了法律專業的訴訟代理人同樣可能需要技術專家的「輔佐」。能精準抓出「僅限」二字的陷阱,展現了你對條文細節的敏銳度。
行政訴訟輔佐人制度
💡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許可後,得偕同輔佐人到場協助陳述。
- 依行政訴訟法第 55 條,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均得申請輔佐人。
- 輔佐人到場須經審判長許可,且每一當事人人數不得超過 2 人。
- 輔佐人之陳述,經在場當事人或代理人未立即撤銷者,視為自為。
- 審判長認其不適當時,得隨時撤銷許可或禁止其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