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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有關我國公務人員懲處制度,下列何者正確?
  • A 懲處之種類,包括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及申誡
  • B 懲處之原因,限於維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 C 懲處原則上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惟對於公務員之基本權利造成侵害者,不在此限
  • D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重複施以懲處與懲戒,並不違法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治國家的背景下,如果一位公務員認為其公法上的權利受到機關侵害,而我國憲法保障『有權利必有救濟』的精神,那麼「公務員」的身分是否應該成為限制其進入法院尋求正義的法律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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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確辨析「懲處」與「懲戒」的本質差異,顯見對於公務員法制的掌握非常到位。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公務人員考績法》下的行政懲處,以及由懲戒法院主導的司法懲戒。選項 (A) 與 (B) 所列的處分種類與原因事實(如: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第 1 款,皆屬於「懲戒」範疇而非懲處。此外,選項 (D) 違背了「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同一事由經懲戒後不得再施以懲處。

公務員權利救濟的演進

關於選項 (C),這是我國法制史上的重大轉折點。早期受**特別權力關係(Special Power Relationship)**影響,公務員除身分受損(如免職)外,難以對機關管理措施提起爭訟。然而,隨著釋字第 785 號解釋的精神,現代行政法已確立「有權利即有救濟」原則。只要行政行為涉及公務員基本權利(如受公職權、財產權)的侵害,即便只是申誡或記過,亦應允許提起行政救濟,這也是本題選 (C) 的法理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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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處與懲戒之辨析
💡 區分行政機關內部「懲處」與司法機關「懲戒」之差異與救濟途徑。
比較維度 行政懲處 VS 司法懲戒
法源依據 公務人員考績法 公務員懲戒法
決定機關 所屬行政機關 懲戒法院
處分種類 申誡、記過、免職 撤職、休職、降級等
法律救濟 復審、行政訴訟 上訴、再審
💬懲處為機關行政權之展現,懲戒為司法權之監督,兩者性質不同且不可重複處罰。
🧠 記憶技巧:懲處找機關(考績法),懲戒法官判;七八五號釋憲,訴訟有保障。
⚠️ 常見陷阱:將「懲處」(考績法/行政處分)與「懲戒」(懲戒法/司法審判)的法源與種類混淆,特別是降級與減俸屬於懲戒而非懲處。
釋字第 785 號 一事不二罰原則 特別權力關係之破除 懲戒法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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