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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1 題

甲乃 A 地所有人,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A 地上有一棵百年櫻花樹。甲將 A 地出租且交付於乙。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乃 A 地上之櫻花樹所有人
  • B 乙得依租賃契約占有使用收益 A 地
  • C 乙乃 A 地之有權占有人
  • D 乙乃 A 地之直接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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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租下一間附有固定裝潢的辦公室時,雖然你獲得了進入並使用該空間的權利,但那些『固定在牆上的櫃子』或『裝潢成品』,在法律權屬上是屬於付租金的使用者,還是屬於房東呢?請進一步思考,土地與生長其上的櫻花樹,兩者之間的歸屬關係是否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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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不動產及其重要成分的概念。根據民法第 66 條第 2 項,定著於土地上之植物為土地之重要成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由土地所有權人保有其所有權。租賃契約僅是將使用收益權(占有)移轉給承租人乙,並未發生所有權變動。因此,櫻花樹的所有權仍歸屬於甲。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Easy。它測驗的是法學中「物權」與「債權」的基本區分。只要能分清「誰能用(占有)」與「誰擁有(處分)」的差別,就能輕鬆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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