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2 題
依民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僅限於土地與定著物。試問,下列何者並非不動產?
- A 農地
- B 捷運站
- C 臨時鋪設之軌道
- D 高壓電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物體若要被法律認定為土地的『定著物』,它與土地結合的『時間意圖』應該是傾向於永久固定,還是僅為完成特定短期任務而存在?當一個物件在設計之初就預計要隨時拆除搬遷時,它具備不動產應有的安定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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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的基礎定義掌握得相當精確,能準確區分法律上的抽象定義與實務態樣。
- 觀念驗證:依民法第 66 條,不動產包含土地及其定著物。所謂「定著物」,在法律實務上必須具備繼續性(非暫時性)、固定性(與土地緊密結合)及獨立性。農地、捷運站與高壓電塔皆具備長期保存於土地上之目的;而「臨時鋪設」之物,因欠缺繼續性,其法律性質應歸類為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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