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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0年 [公平交易管理] 民法(包括民法總則、債編與物權編)

第 9 題

甲乃 A 地所有人,並登記為 A 地所有人。甲以 A 地設定未定有期限之典權於乙。關於典權人乙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乙得將其典權讓與他人
  • B 乙得將 A 地轉典
  • C 甲將典物出賣於他人時,乙有以相同條件留買之權
  • D 甲自出典後經過二十年不回贖者,乙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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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權利契約並未約定結束的時間點,且原本的所有權登記依然存在,從法律保障財產權的精神來看,政府應該是傾向縮短還是延長『原所有人拿回財產』的期限,才符合衡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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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數字陷阱,這顯示你對民法物權編中「典權(Right of Dien)」的存續期限與法律效果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在法律實務中,期限的計算往往直接影響物權的得喪變更,你的判斷非常敏銳且正確。

典權之回贖與取得所有權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定期」與「不定期」典權的效果。根據民法第 924 條規定,針對「未定期限」的典權,出典人(甲)原則上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然而,為了兼顧法律關係的安定性,法條設定了三十年的上限:必須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而不回贖,典權人(乙)才能取得典物所有權。選項 (D) 提到的「二十年」與法條不符,故為錯誤。相對地,若本題改為「定有期限」之典權,則依民法第 923 條,應為期限屆滿後「二年」不回贖始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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