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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地政] 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

第 三 題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生下丙、丁、戊三人。丙女與己男結婚生下庚女,戊男與辛女結婚生下壬女。甲於民國(下同)108 年 7 月 1 日死亡,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留下財產現金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惟甲生前向癸銀行借款 360 萬元尚未償還。經查甲於 106 年 9 月間分別贈與分居之丙價值 10 萬元的鑽戒一只、特別鍾愛的長孫女庚 40 萬元,並因其妻所經營之健身中心開幕營業而贈與乙 200 萬元。丙嗣於 108 年 4 月 5 日意外身亡,丁於知悉甲死亡後,旋以書面向法院表示拋棄其繼承權。戊則於甲臨終前,偽造甲之遺囑,旋即被人發現。試附條文與理由,說明何人為甲之繼承人?癸向甲之繼承人請求連帶清償甲尚未償還之債務,是否有理?(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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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親屬繼承編的綜合大題,涉及繼承人資格判定與遺產債務清償:

  1. 確定繼承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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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1. 代位繼承(民法1140)及喪失繼承權(民法1145)。
  2. 拋棄繼承之效力(民法1174、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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