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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0年 [衛生行政] 衛生法規與倫理

第 三 題

請說明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3 條部分負擔規定,與現行全民健保部分負擔執行情況之差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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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考查「法規範」與「實務操作」的落差。健保法第43條規定的百分比(定率)相當高,但實務上卻多採取「定額」且「較低」的標準。考生需說明為何會有此差異,以及現行制度的考量(如層級醫療、減少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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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全民健保部分負擔之法律明定額度與實務執行之權衡。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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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部分負擔制度
💡 法律明定定率制與實務執行定額制之權衡差異。
比較維度 健保法第 43 條 (法定) VS 現行實務 (執行)
收費型態 定率制 (按比例) — 定額制 (按金額)
基本門診負擔 20% ~ 50% — 50 元 ~ 420 元
藥品與檢驗 依比率全額計費 — 設有定額上限值
立法核心 使用者付費原則 — 經濟負擔與政策引導
💬實務執行在法律框架下,採取較低額度的定額制以保障民眾就醫權益。
🧠 記憶技巧:「法定率、實定額;調藥檢、推分級」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健保法第 43 條第 3 項賦予主管機關訂定定額的行政授權,導致無法解釋法律與實務落差的適法性。
分級醫療制度 醫療近便性 健康保險財務平衡 轉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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