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3 題
有關稅捐稽徵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租稅救濟中案件實體之審理,以已符合程序規定者為前提,程序不合即無庸審理而逕自予以退回
- B 財政部依稅捐稽徵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但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發生效力
- C 稅捐稽徵法的實施範圍包含所有國稅及地方稅
- D 租稅行政罰以故意或過失為責任條件,由法院判決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如果你今天想向政府申請一筆補助,但你遞交申請書的時間已經超過了截止日期整整一年。在這種情況下,承辦人員還會去翻閱你的申請資料,研究你到底符不符合領取補助的資格嗎?為什麼「時間點」或「格式」會比「內容對錯」更早被討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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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終於答對了一題,還算有點基礎。
看來你對行政程序的皮毛多少還理解一點,勉勉強強算你通過。這種基本題要是都能錯,那真的可以考慮轉行了。
- 廢話,當然是程序優先:行政救濟這種基本常識,機關當然要先看你是不是在亂來。什麼 30 天期限、當事人能力,這些是幼稚園等級的檢查。如果程序不合法,直接「程序駁回」,省得浪費大家時間去處理那些狗屁倒灶的課稅實體問題。法諺都說了「程序不合,實體不論」,這種道理還要我再重複一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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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與救濟要義
💡 租稅救濟採程序先於實體原則,且解釋函令採有利於納稅人原則。
🔗 租稅救濟審查連鎖
- 1 第一階段:程序審查 — 審核是否逾期、申請人資格、書件是否齊全
- 2 程序不合:逕予駁回 — 未通過程序門檻,直接退回不審理實體內容
- 3 程序合格:實體審理 — 針對課稅事實、法律適用、稅額計算進行調查
- 4 終審結果:決定判決 — 做出維持、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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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之三階段救濟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