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0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7 題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原則上處百分之多少罰鍰?
- A 百分之一
- B 百分之二
- C 百分之三
- D 百分之五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行政法「比例原則」的角度思考:相對於惡意逃漏稅的『實體違規』,單純發票寫錯或漏寫的『程序行為違規』,法律通常會設定較高還是較低的罰鍰比例?若處罰過重,是否會造成『情輕法重』的不合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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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法第 48 條的行政罰準則
同學你好,看到你在這題選擇未作答,可能是因為《營業稅法》中針對不同違規行為的裁罰比例與金額較為瑣碎,導致在作答當下產生混淆。在稅務行政實務中,統一發票(Uniform Invoice)是課稅與勾稽的重要憑證,因此法律對於發票記載的正確性要求極高。建議在準備時,將「未依規定開立」與「記載不實」的罰則區分清楚,就能有效建立正確的法律邏輯。 根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8 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若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除了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原則上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 1%(百分之一) 的罰鍰。為了符合行政上的比例原則,法律也明定其裁罰金額 不得少於新臺幣 1,500 元,且不得超過新臺幣 1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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