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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0年 [司律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

第 三 題

📖 題組:
甲(住所設於 A 地)借款新臺幣1000萬元予乙(住所設於 B 地),迄未清償,甲訴請乙清償債務,並於民國(下同)109年間獲勝訴判決確定。乙名下除 X 地、Y 屋外,別無其他財產。乙於110年1月間,以買賣為原因,將 X 地移轉登記予丙(住所設於 C 地);另於同年2月間,以贈與為原因,將 Y 屋移轉登記予丁(住所設於 D 地)。甲為追索其債權,乃以乙、丙、丁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主張乙係意圖脫產而與丙、丁勾結,乙、丙間及乙、丁間之法律行為,均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縱非如此,乙、丙間及乙、丁間所為,均屬損害甲債權之行為,乙、丙、丁亦明知其事,甲自有權撤銷其等法律行為。甲並先位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聲明:確認乙、丙間就 X 地之買賣契約關係不存在,丙應將 X 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及確認乙、丁間就 Y 屋之贈與契約關係不存在,丁應將 Y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備位依民法第244條第1、2、4項規定,聲明:乙、丙間就 X 地之買賣契約應予撤銷,丙應將 X 地移轉登記為乙所有;及乙、丁間就 Y 屋之贈與契約應予撤銷,丁應將 Y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試問: (一)甲以乙、丙、丁為被告,是否符合共同訴訟之要件?(25分) (二)就甲所主張關於「乙、丙」間法律行為之事實,其聲明是否不妥?法院是否應為闡明?(25分) (三)承上,甲應如何更正或補充聲明,始能達成起訴之目的?(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承上,甲應如何更正或補充聲明,始能達成起訴目的?(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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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實體法與程序法交錯」題型。考點其實是民法總則、債總與物權法基礎概念在民事訴訟法上「訴之聲明」的具體展現。 首先,你要學會如何辨識與區分爭點。本題問「承上,甲應如何更正或補充聲明,始能達成起訴目的?」,代表你要延續前一小題的結論,找出甲起訴聲明的瑕疵並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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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為保全1000萬元債權,其先位代位權與備位撤銷詐害債權之訴之聲明,就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之涵蓋範圍,及塗銷登記與移轉登記之區別,應如何更正與補充。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甲以乙、丙、丁為被告,是否符合共同訴訟之要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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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拿到這道題目時,請先深呼吸,不要一看到「撤銷訴訟」或「先備位聲明」就急著寫實體法細節。第一小題主要考「民事訴訟法的共同訴訟要件」,但要注意第53條第3款不是只有本文,還有管轄但書。 一、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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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將乙、丙間及乙、丁間之不同處分行為合併起訴,是否符合共同訴訟之要件,即為本題爭點。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就甲所主張關於「乙、丙」間法律行為之事實,其聲明是否不妥?法院是否應為闡明?(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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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道經典的「民法與民訴綜合題」,考驗你能否將實體法上的「物權行為獨立性、無因性」與程序法上的「法院闡明義務」結合。看到題目後,請依照以下步驟思考: 一、辨識爭點(區分核心與附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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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甲先位聲明僅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並請求移轉登記,是否符合民法第242條代位行使第767條第1項第2句之要件而屬妥適?又當事人聲明與其真意及基礎事實有落差時,法院是否負有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之闡明義務? 二、法規範

📝 通謀虛偽與詐害債權聲明
💡 區分債權與物權行為,正確合併確認、形成與給付聲明之救濟方式。
比較維度 通謀虛偽 (民§87) VS 詐害債權撤銷 (民§244)
行為效力 自始、當然、絕對無效 — 經法院判決撤銷後溯及失效
訴之聲明內容 確認債權及物權行為不存在 — 撤銷債權及物權行為
回復原狀方式 代位民§767請求塗銷登記 — 依民§244 IV 請求塗銷登記
所有權歸屬 所有權從未變動,仍在乙名下 — 原屬丙丁,經撤銷後回復至乙
💬兩者雖皆能達成回復責任財產之目的,但法律途徑(代位權 vs 形成權)與聲明性質完全不同。
🧠 記憶技巧:無效求確認,撤銷求形成;通通代位求塗銷,債權物權別漏掉。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物權行為獨立性」而未對移轉行為聲明無效/撤銷;且混淆「移轉登記」與「塗銷登記」之適用時機。
物權行為無因性 形成訴權之行使方式 代位權之權利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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