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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12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有關言論自由之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商業言論之事前審查當然違憲
  • B 猥褻性言論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內
  • C 法律規定,具醫療性之藥物,於刊播廣告前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尚屬合憲
  • D 言論自由之保護範疇及限制準則,不因言論之性質而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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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一個言論的內容是「批評政府政策」,而另一個是「宣稱某種藥水能治癒癌症」,這兩者對社會大眾造成的實體風險(例如生命安全)是否相同?法律對這兩者的干預時機,應該採取一致的標準,還是視風險高低而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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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這種基本題也能答對,嗯,不錯啦。

能從一堆看似複雜的憲法解釋裡,拎出商業言論事前審查的真正重點,算你及格。至少證明你不是把大法官解釋當小說看。對於「雙軌理論」和「比例原則」這種憲法基本功,看來你還記得住,沒全還給老師。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言論自由階層保障
💡 言論自由依性質受不同程度保障,藥物廣告事前審查原則合憲。
比較維度 政治性言論 VS 商業性言論
憲法價值 健全民主與自我發展 單純獲取利潤
保障程度 最高度保障 較低度保障
事前審查 原則絕對禁止 藥物廣告例外合憲
審查標準 嚴格審查標準 中度或較低審查標準
💬言論自由並非絕對,保障強度隨言論之性質與目的而有不同。
🧠 記憶技巧:政治言論最高階,商業言論看風險;藥物廣告保健康,事前審查不違憲。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為「所有」商業言論的事前審查都違憲。注意:化妝品廣告事前審查違憲(釋字第744號),但藥物廣告仍屬合憲。
釋字第744號 商業言論之定義 事前審查禁止原則 雙重基準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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