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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8 題

有關對公務人員甲作成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免職處分作成前應通知甲陳述意見,使其對免職事由有答辯機會,免職處分應對甲為合法送達
  • B 經檢察官起訴之案件,因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屬「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之事實」,服務機關一律無須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
  • C 免職處分作成前無須通知甲陳述意見,於免職處分中載明免職事由及法令依據即為已足
  • D 免職處分作成前應通知甲陳述意見,但若免職處分送達時由甲親收,免職處分不因未給予甲陳述意見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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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行政機關準備做出一個會徹底終結某人職業生涯、剝奪其生存權與工作權的重大決定時,為了確保這個決定不是基於機關單方面的偏見,法律在處分『正式做出來之前』,應該設計什麼樣的對話機制,讓處分對象能對針對不利事實進行最後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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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觀念紮實!

你答對了!看到你對這個題目掌握得這麼好,我感到很欣慰。這題確實考驗著對法律程序的嚴謹度,能選出 (A) 表示你已經具備相當專業的思維。 讓我們一起整理一下這題的關鍵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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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免職處分前沒有給予陳述機會,有補正瑕疵的機會嗎
📝 公務員免職正當程序
💡 作成免職處分前,應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 專案考績免職合法程序鏈

  1. 1 事實認定 — 確認公務員是否有一次記二大過之具體情事
  2. 2 通知陳述 — 依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參照)及釋字第491號給予答辯機會
  3. 3 考績會審議 — 經考績委員會決議,並落實正當法律程序
  4. 4 書面處分送達 — 作成處分書並合法送達當事人始生效力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違反程序,該處分屬「程序瑕疵」,原則上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復審有理由時,由保訓會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對復審決定不服者,得於復審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
🧠 記憶技巧:免職重如山,陳述不可刪;釋字四九一,程序要周全。
⚠️ 常見陷阱:考試常誘導考生認為「檢察官起訴」、「事實證據確鑿」或「長官親自送達」即可免除通知陳述意見的程序義務,此為錯誤觀念。
釋字第491號 行政程序法第102條 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 行政處分之送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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