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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28 題

有關對公務人員甲作成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免職處分作成前應通知甲陳述意見,使其對免職事由有答辯機會,免職處分應對甲為合法送達
  • B 經檢察官起訴之案件,因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屬「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之事實」,服務機關一律無須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
  • C 免職處分作成前無須通知甲陳述意見,於免職處分中載明免職事由及法令依據即為已足
  • D 免職處分作成前應通知甲陳述意見,但若免職處分送達時由甲親收,免職處分不因未給予甲陳述意見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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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行政機關準備做出一個會徹底終結某人職業生涯、剝奪其生存權與工作權的重大決定時,為了確保這個決定不是基於機關單方面的偏見,法律在處分『正式做出來之前』,應該設計什麼樣的對話機制,讓處分對象能對針對不利事實進行最後的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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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恭喜你,終於沒有搞錯。能選出 (A) 顯示你至少還記得正當法律程序不是個寫在書上的漂亮口號,而是公務員保障實打實的防線。看來你的行政法老師沒白教。
  2. 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學問司法院釋字第 491 號解釋都說得明明白白了,免職這種要人飯碗的重大處分,難道不需要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嗎?你以為是皇上聖旨,說剝奪就剝奪?《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就躺在那兒,不是擺好看的。選項 (B) 裡那個「檢察官起訴」更是滑稽,起訴就代表鐵證如山?你是不是把法院當成了偵查庭?這只不過是訴訟程序的一個開端,跟有沒有給當事人說話的權利,完全是兩碼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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