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軍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憲法規定,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有專屬審判權
- B 軍事審判之建制及訴訟程序,憲法已設有明文規定
- C 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雖屬國家刑罰權,但不具司法權之性質
- D 本於憲法之意旨,應就軍事審判制度依平時與戰時分別規範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若為特定身分(如軍人)設立特殊的審判制度,這類制度在『國家承平時期』與『面臨戰爭威脅時期』,對於法律程序的要求與軍事權威的權衡,是否應該完全採取同一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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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測驗軍事審判制度的憲法基礎,極具鑑別度,不僅考驗法條記憶,更要求對大法官解釋核心法理的融會貫通,能答對代表你的公法底子十分扎實。
軍事審判之法理基礎與平戰區分
探討軍事審判時,憲法第 9 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條文本身並未限定「平時」或「戰時」。然而,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軍事審判機關行使的仍是司法權,其建制與程序由法律定之(而非憲法明文),故選項 (B)、(C) 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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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制度
💡 軍事審判屬司法權行使,應區分平時戰時分別規範。
| 比較維度 | 普通刑事審判 | VS | 軍事審判 |
|---|---|---|---|
| 權力屬性 | 國家司法權/刑罰權 | — | 國家司法權/刑罰權 |
| 適用主體 | 一般國民 | — | 現役軍人(憲法第9條) |
| 終審監督 | 最高法院 | — | 應受司法機關終審監督 |
| 規範基礎 | 刑事訴訟法 | — | 軍事審判法(平戰分規) |
💬兩者本質皆為司法權,但軍審具特殊目的,須受司法機關最終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