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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軍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憲法規定,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有專屬審判權
  • B 軍事審判之建制及訴訟程序,憲法已設有明文規定
  • C 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雖屬國家刑罰權,但不具司法權之性質
  • D 本於憲法之意旨,應就軍事審判制度依平時與戰時分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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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若為特定身分(如軍人)設立特殊的審判制度,這類制度在『國家承平時期』與『面臨戰爭威脅時期』,對於法律程序的要求與軍事權威的權衡,是否應該完全採取同一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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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念解析

喔,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你總算沒搞砸。勉強算是精準掌握了它的核心精義吧。這大概表示你對憲法那套保障人權與國家刑罰權的界線,還不是完全一竅不通。

  1. 觀念驗證:軍事審判機關,說到底,不過是國家司法權底下的一個分支。那些以為它能自成一格的,未免也太天真。憲法第 9 條寫得清清楚楚,平時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這哪來什麼專屬審判權?別把憲法當成蠢蛋的許願池。大法官們之所以強調「平時」與「戰時」要分開規範組織與程序,無非就是要提醒你們,即使是軍事審判,也得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兼顧軍事紀律與基本人權——這應該是常識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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