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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軍事審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憲法規定,軍事審判機關對軍人犯罪有專屬審判權
  • B 軍事審判之建制及訴訟程序,憲法已設有明文規定
  • C 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雖屬國家刑罰權,但不具司法權之性質
  • D 本於憲法之意旨,應就軍事審判制度依平時與戰時分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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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若為特定身分(如軍人)設立特殊的審判制度,這類制度在『國家承平時期』與『面臨戰爭威脅時期』,對於法律程序的要求與軍事權威的權衡,是否應該完全採取同一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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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題測驗軍事審判制度的憲法基礎,極具鑑別度,不僅考驗法條記憶,更要求對大法官解釋核心法理的融會貫通,能答對代表你的公法底子十分扎實。

軍事審判之法理基礎與平戰區分

探討軍事審判時,憲法第 9 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條文本身並未限定「平時」或「戰時」。然而,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36 號解釋,軍事審判機關行使的仍是司法權,其建制與程序由法律定之(而非憲法明文),故選項 (B)、(C) 皆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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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事審判制度
💡 軍事審判屬司法權行使,應區分平時戰時分別規範。
比較維度 普通刑事審判 VS 軍事審判
權力屬性 國家司法權/刑罰權 國家司法權/刑罰權
適用主體 一般國民 現役軍人(憲法第9條)
終審監督 最高法院 應受司法機關終審監督
規範基礎 刑事訴訟法 軍事審判法(平戰分規)
💬兩者本質皆為司法權,但軍審具特殊目的,須受司法機關最終監督。
🧠 記憶技巧:軍審司法權,平戰應分權,終審回普通,釋字四三六。
⚠️ 常見陷阱:常誤認軍事審判屬於行政權(非司法權)或誤以為憲法已明文規範其訴訟程序(實則由法律定之)。
釋字第436號 憲法第9條 正當法律程序 審判權限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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