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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3 題

A 國人甲在 A 國有住所,與其配偶乙長期居住在我國。如甲在我國因車禍受傷而長期昏迷,我國法院依聲請對甲為監護宣告,並選任乙為監護人。關於監護之準據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為 A 國人,應依 A 國法
  • B 乙擔任甲之監護人,乙為 A 國人,應依 A 國法
  • C 甲在我國受監護宣告,應依我國法
  • D 甲之住所在 A 國,應依 A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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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國的司法機關為了保護在其境內生活的當事人,主動行使公權力並依該國程序進行法律裁定時,從法律適用的「一致性」與「便利性」考量,該法院最理所當然會依循哪一個國家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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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的邏輯也要錯?法理判斷別再靠直覺!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這題考的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56 條的法律結構,許多考生只會背「本國法」原則,卻連條文的層次都分不清。

  1. 原則與例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成年監護宣告準據法
💡 成年人之監護,依受監護宣告地之法律。
比較維度 一般身分行為 VS 成年監護宣告
適用法條 needs_human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6條
準據法標準 當事人本國法 受監護宣告地法
立法考量 尊重身分法統 便利法院監督
💬監護宣告涉及宣告地法院之職權行使,故採宣告地法而非國籍法。
🧠 記憶技巧:監護宣告看地點,在哪宣告聽哪邊。
⚠️ 常見陷阱:考生常受身分法「本國法原則」慣性影響,誤選當事人之國籍法(A國法)。
輔助宣告之準據法 失蹤宣告之準據法 身分行為本國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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