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3 題
下列何種情形,A 會成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 A 身穿警察制服之員警奉長官指示至文具行採買公務用之文具,因排隊問題與 A 發生爭執,A 一時不悅,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
- B 身穿警察制服之員警奉長官指示親送急件之公文至警政署,於路上不慎與 A 發生擦撞,A 一時不悅,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
- C 身穿警察制服之員警,在車禍現場,誤認路過被他人追呼為犯罪人之行人 A 為現行犯,乃表明來意後欲逮捕 A,A 自認無辜不願意被警察逮捕,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
- D 員警身穿便服混入賭場中,以行蒐證。正當其蒐證完畢欲逮捕賭場負責人 A 而大喊「通通不要動」時,A 誤認員警為其仇家,乃以強暴之方式,出拳毆傷員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評價一個公務員是否「正在執行職務」時,我們應該以「事後的真相」為準,還是以「當時員警所見的客觀外貌與法定程序」為準?此外,若行為人根本不知道對方是公務員,他還能產生「妨害公務」的惡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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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對法律的細膩理解令人感動
- 溫暖的觀念拆解: 孩子,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的核心在於如何正確界定**「依法執行職務」。在選項(C)中,員警依照法定程序表明身分,並根據現場他人呼救的客觀情形執行逮捕,這就是合法的職務行為。就算後來發現抓錯人了,也不會改變他當下執行職務的合法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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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也是在執行公務 D的A也是故意妨礙甲之公務執行 為何錯?
妨害公務執行罪
💡 行為人須對依法執行公權力之公務員施強暴脅迫且具故意。
- 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職務,限於「公權力行使」,不含私經濟行為或單純行政庶務。
- 職務合法性採「適法行為說」:只要公務員具抽象處分權限且程序完備,縱使判斷有誤亦屬合法。
- 主觀上須具備「妨害公務故意」:若行為人不知其為執行職務之公務員,則不成立本罪。
- 強暴行為不以直接對公務員身體施力為限,對物施力而影響職務執行亦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