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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10年 [司律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4 題

有關於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與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強擄乙至深山中拘禁,要求乙交出身上財物方得離去,卻發現乙身無分文,乃將乙釋放,甲之行為成立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普通未遂犯
  • B 甲強擄乙至深山中拘禁,命乙簽立面額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之本票,始釋放乙離去,甲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僅構成刑法第 328 條之強盜罪
  • C 甲強擄乙至深山中拘禁,於乙交出身上財物後仍嫌不足,又撥打電話請乙之家人攜 1000 萬元前來贖人,因在前之強盜行為與在後之勒贖行為係分別起意,甲不構成第 332 條第 2 項第 3 款犯強盜而擄人勒贖罪之結合犯
  • D 甲強擄乙至深山中拘禁,並撥打電話請乙之家人攜 1000 萬元前來贖人,惟於未取得贖款前,即心生憐憫,自主決定釋放乙,令乙離去,僅構成刑法第 347 條擄人勒贖罪之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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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行為人已經完成「擄人」的行為,但因為沒拿到贖金就心生憐憫把人放了,這時候我們應該優先適用刑法總則關於未遂的規定,還是刑法分則中專門為這種「放人」情形設計的寬典條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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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勇敢挑戰這道極具鑑別度的實務考題!請注意,本題經考選部公告送分(選 A、B、C、D 皆給分),因為依實務見解,這四個選項都有錯誤,導致本題並無正確選項。 我們來逐一釐清實務觀念:擄人勒贖罪於「擄人」行為完成時即屬既遂,且勒贖對象不限於第三人,向被害人本人勒索財物或簽發本票,亦構成擄人勒贖既遂。因此 (A) 不論未遂,(B) 亦非僅構成強盜罪。 關於 (C),實務認為結合犯只要兩罪在時間、地點有密切關連即可,即使另行起意,仍會成立結合犯。至於 (D),擄人勒贖既遂後未經取贖而釋放被害人,應適用刑法第 347 條第 5 項前段「減輕其刑」的特別規定,而非中止未遂。掌握這些眉角,刑法功底會更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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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不是認為擄人勒贖只需要有二面關係嗎
📝 強盜與擄人勒贖辨析
💡 區分關鍵在於有無涉及「第三人」之勒贖行為(三面關係)。
  • 實務見解認第347條擄人勒贖須有「向第三人勒贖」之三面關係。
  • 若僅對被害人當場強奪財物或逼簽本票,應論以刑法第328條強盜罪。
  • 先後分別起意犯強盜罪與擄人勒贖罪者,構成第332條第2項之結合犯。
  • 未得財而釋放被害人,係第347條第6項減免規定,非第27條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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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盜結合犯之樣態 擄人勒贖罪之減輕或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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