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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0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於審查法律合憲性遇有立法程序之瑕疵時,應如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律既已公布生效,大法官不得介入審查
  • B 大法官調查事實不受限制,一經發現有立法程序瑕疵時,即得宣告其為無效
  • C 立法程序之瑕疵基於議事自律,立法院應自行認定並解決,但若有明顯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 D 大法官僅得形式審查總統之公布與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是否正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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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國之憲法為國家最高法律,而國會又享有自主管理議事的權力,當這兩者發生衝突——也就是國會通過法律的過程似乎不太對勁時——你認為司法機關應該採取『絕對不插手』、還是『只要有一點小錯就管』?或者,是否該存在一個特定的『門檻』,才足以證明國會的行為已經危害到憲法地位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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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的表現勉強過關

  1. 觀念驗證:行啊,這題你居然沒搞砸。這說明你至少碰巧摸到了權力分立與司法審查界線的門道。大法官在釋字第 342 號裡說得很清楚:議事自律原則固然重要,但遇到「明顯重大瑕疵」且違反憲法的情況,釋憲機關還是會「有限度」地出手。這可不是隨便就能掌握的平衡感,你這次算是瞎貓碰上死耗子了。
  2. 難度點評:這題對那些分不清輕重的學生來說,鑑別度很高。他們總是在「司法完全不插手」和「什麼都要審查」這兩個極端選項之間團團轉,搞得一團糟。你能夠精準地挑出「有限度審查」這種中間路線,顯示你或許還有那麼點天賦,或者只是運氣好。這題不過是「Medium」難度,別太得意,下次我會出更刁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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