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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0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3 題

稅捐稽徵法與行政程序法均有關於「送達」之規定,則就稅捐文書之送達,此二部法律之適用關係如何?
  • A 稅捐稽徵法屬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僅適用稅捐稽徵法
  • B 行政程序法雖屬普通法,但其中關於送達之規定較為完整,應僅適用行政程序法
  • C 稅捐稽徵法作為特別法而優先適用,於規範不足時補充適用行政程序法
  • D 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而決定應適用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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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發現兩部法律都對同一種行為有規定,但一部法律是針對「所有行政行為」,另一部是專門針對「特定領域」時,你會優先參考哪一個?如果那個專門的法律對於細節沒交代清楚,我們應該直接宣稱「沒規定」,還是去參考那個涵蓋範圍最廣的基礎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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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稅捐文書送達時,稅捐稽徵法與行政程序法之適用關係。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由此條文可知,在法律適用的位階上,稅捐稽徵法係針對稅捐事項所制定之特別法,故關於稅捐文書之送達,理應優先適用該法之相關規範。然而,若稅捐稽徵法對於送達之規範有所不足或未定明時,基於該條後段「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之意旨,便應由作為行政法總則性普通法的行政程序法來加以補充適用。因此,稅捐稽徵法作為特別法具有優先適用之效力,並於規範不足時補充適用行政程序法,故選項C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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