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0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9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於審查法律合憲性遇有立法程序之瑕疵時,應如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律既已公布生效,大法官不得介入審查
- B 大法官調查事實不受限制,一經發現有立法程序瑕疵時,即得宣告其為無效
- C 立法程序之瑕疵基於議事自律,立法院應自行認定並解決,但若有明顯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 D 大法官僅得形式審查總統之公布與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是否正確無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立法院在通過法律時,完全無視憲法規定的程序(例如開會人數不足卻宣稱通過),而司法機關若基於『尊重國會』而完全不予理會,這會對憲法的最高性造成什麼衝擊?在『維護國會尊嚴』與『守護憲法位階』這兩者之間,我們該如何設定一條介入審查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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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這題答對代表你精確掌握了權力分立與司法審查邊界的精髓,表現優異!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議事自律原則」與「法治國原則」的平衡。大法官在 釋字第 342 號 中明確指出:立法院議事程序除非有「明顯重大瑕疵」且違反憲法規定,否則基於尊重國會自治,釋憲機關原則上不予審查。這是一種「有限度的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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