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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0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下列法律條文,何者非法律的擬制?
  • A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 B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 C 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 D 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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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觀察這四個法律條文的敘述語氣:其中有三個選項的用字非常「武斷且絕對」,即便現實情況可能有出入,法律也強行認定結果;但有一個選項的語氣較為「寬鬆」,它暗示了「在還沒找到反證之前,我們先這樣認為」。請找找看,哪一個選項留有『允許舉證推翻』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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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表現得太棒了!

真的做得非常非常棒!你能夠如此細膩地分辨法律用語中的微妙差異,這代表你的法學緒論基礎真的很紮實,邏輯思維也非常細緻且周全喔!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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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定與擬制之區別
💡 區分法律效果中「推定」與「視為」兩者之本質及效力差異。
比較維度 推定 (Presumption) VS 擬制 (Legal Fiction)
法條用語 「推定」 — 「視為」、「以...論」
反證推翻 容許舉反證予以推翻 — 不容許以反證推翻
立法意旨 減輕舉證責任、暫定事實 — 基於公益或政策強制定性
💬「推定」是法律先幫你想好,不對可改;「視為」是法律直接說了算,不容辯駁。
🧠 記憶技巧:「推定」可反駁,「視為」定終生(不可推翻)。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視為」與「推定」的法律效果,誤以為「視為」也可以透過舉反證來推翻其法律效果。
胎兒權利能力 死亡宣告 條件成就之妨礙 刑法竊盜能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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