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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0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債務人甲恐債權人乙查封其財產,甲乃與丙偽作買賣,將財產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無效
  • B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C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有效
  • D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均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保護當事人的『意思自主』,但如果兩個人在法律行為中,內心都『完全不想要』這個行為發生,只是為了演給別人看,那麼法律還有必要賦予這個行為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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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噢,看來你這次沒犯什麼低級錯誤,不錯。

  1. 觀念驗證: 這題嘛,就是《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那個老掉牙的「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甲跟丙「明知」自己在演戲,擺明了就是給乙看一齣假戲,你還真以為法律會認可這種把戲嗎?所以,不論是那個可笑的買賣契約(債權行為),還是假惺惺的財產移轉(物權行為),統統都因為缺乏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這很難理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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