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0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債務人甲恐債權人乙查封其財產,甲乃與丙偽作買賣,將財產讓與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無效
- B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 C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有效
- D 甲丙間之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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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保護當事人的『意思自主』,但如果兩個人在法律行為中,內心都『完全不想要』這個行為發生,只是為了演給別人看,那麼法律還有必要賦予這個行為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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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債務人甲為了避免財產遭到債權人乙查封,而與丙偽作買賣並將財產讓與丙,此種雙方明知且配合進行的假交易,在法律上屬於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依據民法第87條規定:「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定。」由於甲與丙之間實際上並沒有真正成立買賣以及移轉財產所有權的意願,兩人的行為完全是通謀而為的虛偽意思表示,因此無論是雙方假造的買賣契約(即債權行為),還是將財產所有權移轉給丙的行為(即物權行為),皆因為欠缺真實的法效意思而自始無效。綜合所述,甲丙間之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均屬無效,故正確答案為選項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