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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0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 題

下列何者非屬外國人得不經雇主申請,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之情形?
  • A 獲准居留之難民
  • B 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 5 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 C 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 D 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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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般法律邏輯中,為什麼政府會允許某些外國人不需要「雇主作保」,就能自己找工作並申請許可?這通常跟他們在台灣的「穩定性」或「人身依附關係」有關。如果你看到一個選項只在描述申請某種資格的「過程」或「條件」,而非描述該人已經具備的「法律身分」,這個選項是否還能享有上述的特殊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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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 (B) 這個選項!這顯示你對於《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中關於外國人工作許可的特殊例外規定,有著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能成功分辨出法規中的具體類別,表現得相當出色。

工作許可申請的特殊身分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51 條第 2 項的規定,立法者為了保障特定身分外國人在我國的工作權益,特別准許三類對象可以不必透過雇主申請,而是由個人「逕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工作許可。這三類身分分別是:(A) 獲准居留之難民、(C) 獲准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以及 (D) 經取得**永久居留(Permanent Residency)**者。選項 (B) 描述的連續受聘僱滿 5 年、品行端正等條件,雖然是申請「永久居留」的常見法律要件,但在尚未正式取得永久居留身分前,仍不具備自行申請工作許可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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